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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物業管理條例不給鑰匙合法嗎?

如果在交房過程中,開發商因為沒有簽訂物業管理條例而不給鑰匙,這種情況下開發商是否違法?怎麽解決?

不簽物業管理條例就不給鑰匙。

王說他是在65438+2004年3月買的拍賣行。15年2月交房後,物業管理公司在辦理入住手續時提出了兩點要求:壹是必須簽署業主公約;第二,必須簽訂三年的物業管理協議。我發現業主公約中的壹些條款和開發商在買房前承諾的不壹樣,簽訂三年的物業管理協議也不合理,於是拒絕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結果物業管理公司以此為由拒絕給房子鑰匙。

開發商違法嗎?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業主臨時公約,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業主臨時公約。

王購買14號商品房時,開發商應向王先生出示業主臨時協議。如果王粲不接受,雙方不得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物業管理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存在行政命令。因此,物業管理合同的訂立應當是雙方協商的最終結果,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任何壹方都無權強迫另壹方簽訂合同。無論是建設單位還是物業管理公司為了換取不給房子鑰匙,強迫業主簽訂三年物業管理協議,都是沒有依據的。如果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真的為業主考慮,我相信業主會理性接受,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也可以行使物業管理條例中的權利,通過正常的法律途徑與業主協商簽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作為開發商按照合同收取業主購房款,應當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如果開發商本人或其物業管理公司因為業主沒有簽署業主公約而拒絕簽署物業管理協議,這種行為本身就構成了開發商的違約行為,是對業主合法權益的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王粲通過訴訟維權,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交付房屋,並承擔逾期交付的法律責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0-11,目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情況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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