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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產權矛盾

1.關於小區物業私自增加物業費的問題。小區物業公司的收費依據是物業管理合同。在未與小區業主大會重新簽訂合同的情況下,物業公司無權調整收費標準和服務標準。妳說的聽證問題根本就存在,因為物業管理公司是為妳們業主提供服務的,業主大會有權選擇符合自己要求的服務標準。如果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滿足業主大會的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能做的就是撤離物業小區。

2.妳說的第二種情況,要從兩個方面來回答。第壹,8-8月份收物業費肯定不合理。收取物業費的時間應該是業主收到入住通知,在物業管理公司的配合下,完成房屋驗收,拿到鑰匙之後。第二:小區沒有綠化等配套不收物業費,這是& gt書中沒有明文規定,但應該明確相關配套設施設備的提供者應該是房屋的開發商,而不是物業公司。妳應該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3.關於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壹,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不是物業公司組織的。業主大會的成立由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和當地行政主管部門(如房產局物業處)進行指導。小區業主有權成立自己的業主大會。

& lt& lt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 gt

第二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業主書面申請之日起60日內,負責組織指導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第十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代表、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員會代表組成。籌備組成員人數應當為奇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得少於籌備組總人數的壹半,籌備組組長應當由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第十壹條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推薦。

可見國家的法律規定業主大會的成立與物業公司無關。

最後,建議妳在業主大會成立後重新招聘新的物業公司。由於原物業公司與開發商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只要妳在業主大會成立後重新聘請新的物業服務公司,原物業管理合同就自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