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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換現有財產前的財產

補充回答:

1.現有物業公司與原物業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合同後,應當通知全體業主。

2.業主接到通知後向原物業公司交錢的,視為業主自己的行為,不免除向現物業公司交錢的義務;

如果未通知業主債權轉讓:業主對原物業公司的付款有效,可免除債務。對於現物業公司的損失,現物業公司根據與原物業公司的債權轉讓合同追究原物業公司的違約責任。

3.“現在物業管理公司起訴業主不交費,應該以什麽為依據?”:業主的依據?先要求現在的物業公司證明已經通知了業主,再反駁。

還是妳找現在的物業公司的依據?那麽現在的物業公司可以證明已經通知了業主。

法律依據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則》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

1.“業主委員會是否有權做出業主欠原物業公司的物業費由新物業公司追繳的決定?“:不能,因為業主委員會不是債權債務關系的壹方,無權介入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除非債務人(業主)和債權人(原物業公司)雙方壹致同意。

業主委員會僅對涉及全體業主重大利益的事項擁有決定權。

2.但原物業管理公司與現物業管理公司的協議是有效的,屬於債權轉讓。對於債權轉讓,不需要征得債務人(業主)的同意,只有在原物業管理公司與現物業管理公司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後,才能通知債務人(業主)。

相關規定:

(1)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這是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只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而不能約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2)第七十九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3)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沒有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