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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共用部分的管理和收益分配

法律主觀性:

物業管理公司使用業主* * *部分產生的收益分配方式為:歸業主所有。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業主* *部分產生的收益,扣除合理費用後,歸業主* *所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2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中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後歸業主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3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