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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規範服務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二)監督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和服務質量,監督管理物業服務招投標,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監督管理收費;

(三)監督管理專項維修資金和住宅物業質量保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

(四)受理和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投訴;

(五)物業使用和維修的監督管理;

(六)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市政、城管、物價、工商、市容環境衛生、城鄉規劃、公安、氣象、人防、質量技術監督、環保、民政等部門和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具體指導和監督本轄區業主依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拒不配合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市、縣(區)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依法處理。第六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第七條配套設施不齊全、環境質量差,以及原有住宅區沒有物業管理的,由當地市、縣(區)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逐步實行物業管理。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八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使用情況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居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的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經業主本人書面授權,享有前款規定的業主權利。第九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房屋裝飾裝修的規定;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六)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