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在不屬於小區業主的城鎮公共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
這個時候擺攤是違法的。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上述行為影響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並處罰款。
2.有道路,有場地,可以擺攤,屬於小區業主。
雖然此時擺攤並不違法,但小區所有業主或擁有物業的業主以及物業管理公司都有權要求其騰退場地,排除妨礙。也就是說,除非所有擁有物業的業主或* *業主同意或授權,否則不能在小區業主的部分場地擺攤。
壹、對於無照經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2、調查涉嫌無照經營的有關單位和個人;
3、進入涉嫌無照經營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擺攤證件需在以下地點辦理:
1,流動攤點的攤點許可證需要到當地城管辦辦理;
2.如果在當地社區擺攤,需要到居委會申請擺攤證。
3.擺攤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壹般需要辦理的證件有以下幾種,臨時登記證,攤點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如果他們失蹤了,他們可能會受到懲罰。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施工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壹)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照批準的拆遷方案實施拆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