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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生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拉薩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建築廢物、工業廢物、餐廚廢物和其他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類:

(1)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廢紙、廢塑料、廢金屬、廢紡織品、廢電器電子產品、廢玻璃、廢紙的鋁塑復合包裝等。

(2)餐廚垃圾是指食堂、賓館、飯店產生的餐飲垃圾,居民日常產生的餐廚垃圾,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易腐垃圾,主要包括:菜葉、剩菜、果皮、蛋殼、茶渣、小骨頭、廢棄食品、蔬菜瓜果廢棄物、腐肉、畜禽產品內臟、過期食品等。

(3)有害廢物是指對人體健康和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廢物,主要包括: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熒光燈管(熒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廢膠片、廢相紙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餐廚垃圾和有害廢棄物以外的生活垃圾。第五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系統推進、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管理。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措施,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協調機制,保障設施建設和運行的人員配備、設備車輛購置和資金投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並將考核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具體評估工作由市、縣(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七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綜合協調、檢查指導、考核監督。縣(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指導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終端處理設施等場所汙染物排放的監督性監測,以及有害廢物貯存、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生活垃圾分類進行監督檢查。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生態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意識和習慣,監督指導學校實施生活垃圾分類。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將建設項目中生活垃圾分類設備設施的配套建設內容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設置要求,並監督實施。

衛生主管部門負責衛生系統和醫療機構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

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回收行業的產業政策、標準和發展規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生活垃圾分類運輸,支持生活垃圾安全、高效、有序運輸。

財政、旅遊、廣播電視、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宗教事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具體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臺賬,指導、督促社區實施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聘請監督員、誌願者或者委托社區工作者、物業服務人員、第三方企業承擔下列職責:

(壹)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和指導;

(二)檢查和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三)勸阻違反分類規定投放、收集生活垃圾的行為;不聽勸阻的,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舉報。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相關部門開展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宣傳工作,指導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其所在住宅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工作,引導住宅區居民準確分類、準確投放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