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壹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管委會成立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條例》的規定向管委會提供住宅區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的計算公式為:管理用房面積(平方米)=人均管理用房規劃指標×居住區總用房數和戶均人口數。
前款中的相關計算系數以市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最新數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