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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疏散和清理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07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112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繼續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另壹方仍遭受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所以從妳提供的合同條款內容來看,妳與對方約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物業作為甲方向妳發出了三次書面警告,最後壹次警告後,乙方仍未達到甲方(物業)的要求。目前解除合同的條件還沒有履行。在合同解除條件尚未履行的情況下,對方擅自單方解除合同,屬於違約行為。妳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也有權要求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但從立法初衷來看,應該優先考慮繼續履行。因為這樣可以更好的實現合同的目的。

如果在物業繼續履行合同或采取補救措施後,您仍有其他損失,您有權要求物業在采取繼續履行合同或采取補救措施的行為後,賠償您因其違約而造成的其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