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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踩井蓋賠償多少錢?

井蓋損壞賠償糾紛多種多樣,主要分為以下四種:

1,井蓋所有權主體是井蓋管理主體,在井蓋日常維護維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

2、除了井蓋所有權主體,還有單獨的井蓋管理主體。井蓋管理主體在井蓋日常維護、維修工作中存在瑕疵,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的;

3.井蓋行政主體存在管理缺陷,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

4.行為人采用盜竊等手段破壞井蓋設施,受害人主張損害賠償。

詳情如下:

1.第壹種賠償糾紛,即井蓋所有權人造成的損害糾紛,如果不能認定井蓋所有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啟動行政責任賠償機制——由具體行政行為不作為或違法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如果行政機關不存在管理缺陷,可以啟動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的社會責任補償機制。

2.在第二類賠償糾紛中,首先,當井蓋所有權主體和井蓋管理主體是兩個不同的單位時,井蓋管理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比如住宅小區井蓋損壞的責任主體應該是物業公司,井蓋管理的主體;其次,如果找不到井蓋的管理主體,也可以啟動第壹類糾紛中的解決方式:由存在管理缺陷的行政機關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通過社會救助、責任保險等方式對受害人進行救濟。

3.在第三類行政機關賠償糾紛中,首先,行政機關負有特定的井蓋管理義務,如對市政井蓋設施的日常維護檢查和特定緊急情況下的修復,在存在特定的行政不作為或違法管理缺陷時,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市政管理實踐要在每個城市推廣和完善“萬米單元網格”的新型城市管理模式,給城市的每個井蓋貼上“身份”碼,從根源上避免井蓋損壞的悲劇發生。

4.第四類涉及偷井蓋人責任的賠償糾紛,直接責任人即偷井蓋人長期未歸案或無力支付的,應啟動其他相關民事責任主體、行政責任主體、社會責任主體的賠償機制:追究井蓋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的民事責任和行政機關管理缺陷造成的責任;井蓋所有權主體或者井蓋管理主體能夠證明其已經盡到管理義務,且行政機關不存在管理缺陷的,應當啟動社會救助和責任保險,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綜上所述,具體的賠償項目和金額只能根據傷殘鑒定等級的結果、傷者的收入水平和個人因素來確定,然後再進行協商。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