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在供用電合同中,供電方不能隨便斷電,他們與經營管理方、業主之間的糾紛應通過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支付物業費用。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