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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創造和保持整潔、舒適、安全的居住環境,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北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礦區)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統壹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形成的具有公共設施的住宅小區和非住宅房屋。物業是指居住區內的各類房屋及其公共設施、設備和場地。業主是指財產的所有人。物業管理是指住宅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和公共設施、設備、場地實施統壹的專業化管理和服務。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城建市容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對轄區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管理和監督。

建設、規劃、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供電、供氣、電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開展工作,對住宅小區產權範圍內的物業進行維護和管理。第五條新建住宅區必須實施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必須實施物業管理。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和機關事業單位生活區應當逐步實行物業管理。具體範圍和方案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

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實行業主和使用人自治管理、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和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的原則。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應當遵循科學管理、財務公開、民主監督的原則。第六條業主和使用人有權合理使用房屋和公共設施,維護住宅小區的公共秩序,遵守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受理管委會、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使用人的投訴,並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第八條投訴事項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物業管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二日內,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並書面告知投訴人。第二章物業管理機構第九條新建住宅小區入住率達到30%之日起兩個月內,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開發建設單位以及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推選的代表組成管理委員會。

有條件的住宅小區,可以組建業主委員會。第十條新建住宅區管理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住宅區進行物業管理;

自管委會成立之日起壹個月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管委會移交物業管理工作情況、住宅小區平面圖、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和設備竣工平面圖、地下管網竣工平面圖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居住區內規劃建設的公共配套設施和商業、經營性用房,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後,移交轄區人民政府代管。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移交管委會和有關部門進行管理、使用和維護。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小區建築面積1/1000至1.5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第十壹條管委會由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幹部和業主、使用人代表組成,主任由辦事處領導兼任。管委會由五至十五名委員組成,委員為兼職。被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未滿五年的人員,不得擔任中央軍委委員。

根據工作需要,管委會可以聘請專職人員(五十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聘請壹至二名,十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聘請二至三名)負責管委會的日常工作。第十二條管委會應當自組成之日起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壹)註冊申請書;

(二)成員名單;

(三)公司章程。

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登記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辦理完畢登記手續;不符合註冊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提出改進意見,責令其重新申請註冊。

管委會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本辦法實施前,管委會應當在本辦法頒布實施後兩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管委會必須在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業主和使用人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工作;

(二)制定管理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

(三)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並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四)監督檢查經業主和合作使用人審議通過的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

(五)聽取業主和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指導物業管理企業改進物業管理服務;

(六)監督檢查住宅區物業使用和物業管理服務的收支情況;

(七)審議和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