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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

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業主入住情況。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壹)業主自用面積比例達到50%以上;

(二)已入住的業主比例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次業主入住之日起兩年內,已經入住的住戶比例達到25%以上。

第二十九條

符合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由7人以上單數組成,由建設單位、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組成。,其中業主比例不得低於籌備組總人數的壹半。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

第三十條

籌備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確定首次業主大會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二)起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投票權數;

(四)提出首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的條件、名單和選舉辦法;

(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籌備組應當於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並書面通知全體業主。業主對業主身份和投票權數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進行復核,並將復核結果告知異議人。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第三十壹條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壹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全體業主應當履行業主大會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

業主大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決定改建和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三十三條

業主大會對業主投票權的計算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按照業主人數,壹戶計算壹票;建設單位未出售的專有部分計為壹票;

(二)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為壹票;建築面積不足壹平方米的按壹票計算。

所有權人身份和建築面積的確認,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所有權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以書面意見的形式,將意見發送給每壹位業主;無法交付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未參加表決的業主投票權是否計入所投多數票,由管理規約或者臨時管理規約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較多的,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會議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並在業主大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業主本人簽署的書面意見。

第三十六條

業主大會由業主委員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壹次。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壹)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提議;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緊急情況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召集義務的,經業主申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第三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的授權開展活動。

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四)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法規的實施;

(六)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三人以上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擔任,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三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主任、副主任和執行委員可以兼任執行委員。

執委委員負責業主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可按法定程序推薦到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任職。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報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壹)業主大會決議;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定;

(四)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基本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資料之日起10日內,向業主委員會出具備案證明,並出具業主委員會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使用、管理印章和開設賬戶。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告知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和議事規則召集會議。

業主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執行委員會召集,也可邀請社區居民委員會派人參加。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決定應當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以書面形式公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業主可以查閱業主委員會會議材料,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答復。

第四十壹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進行換屆選舉。

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屬於全體業主的印章、檔案和財物移交給新壹屆業主委員會;未及時移交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督促其移交。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應當根據業主委員會的授權決定是否終止其委員資格:

(壹)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職請求;

(二)拒絕履行會員職責的;

(三)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出撤銷其委員資格的;

(四)違法建設建築物、構築物,拒交物業服務費等違反管理法規和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

第四十三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和執行委員、委員的報酬,從業主收入中提取壹部分或者由全體業主承擔。具體辦法和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