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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煙花爆竹條例

法律分析: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大連實際,現就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中山、西崗、沙河口、甘井子、星海灣、高新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燃放時間為臘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在此期間,每天6時至23時(除夕至正月初三)允許出發。其他時間,禁止壹切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在上述限制燃放區域以外的區域,區、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障公眾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劃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二、禁止在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1.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檔案館;

2.重要軍事區域;

3.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重要新聞單位;

4.電信、郵政和金融機構;

5 .安全保護區內的大型能源電力設施、水利設施、輸變電設施和水、電、氣、熱供應設施;

6.火車站、客(貨)運站、機場、主次幹道、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等交通樞紐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7.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安全距離在100米以內;

8.黨政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養老院、教學科研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館、集貿市場、商場、超市、電影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9.房屋走廊、過道、屋頂、陽臺、窗戶;

10.10 24米以上樓層或25米安全距離內;

11.有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或高層建築在物業公司劃定的排放區域外;

12.山林等重點防火區域。

三是嚴禁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在春節前後燃放“關門炮”和“開門炮”。

四、未取得《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個人不得燃放單支內徑大於30mm、單劑大於25g、總劑量大於1200mg的煙花、小型煙花、摩擦、煙霧、內筒組合煙花。

五、在可以燃放的區域,不得違反外包裝上標明的煙花爆竹安全距離。

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保障公眾和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產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劑、導火索等物品。

第三條國家對生產、經營、運輸、舉辦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