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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後物業費怎麽交?

法律主觀性:

1.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已建成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按照購房合同如期交房,並完成正常交接,那麽業主就不應該承擔交房前的物業費。2.如因開發商原因導致房屋延期交付,此期間的物業費由開發商承擔,買方無需在交付前支付任何物業費。3.如果開發商如期交房,但由於業主原因未能收房,那麽在開發商通知業主時,業主應承擔此後相應的物業費用。但在特定情況下,業主可以得到壹定程度的緩解。比如有的地方,買了房子之後壹直沒有搬進去或者連續六個月以上沒有使用的,經物業管理公司確認後,可以從第七個月開始按照70%的標準繳納物業費。

法律客觀性: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