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物業服務的壹般納稅人,在轉讓自來水費(不含汙水處理費和水資源費)時,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不需要選擇“差額征稅”功能。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