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800起工傷事故

800起工傷事故

法律分析:張兵與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申訴案。

——用人單位違法違規將承包業務分包或者發包給不具備用人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壹)案件的基本事實

南通劉健公司是吉果電子(上海)有限公司A7車間項目的承建方,其以油漆合同的形式將油漆工程分包給自然人李某某,約定李某某聘用的員工由南通劉健公司管理。李還將部分繪畫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由王某招募張兵進行繪畫施工。李某某、王某某均不具備就業主體資格,也不具備承接繪畫項目的相應資質。2008年3月10,張冰在粉刷施工時意外受傷。165438+10月10,松江區勞動仲裁委員會裁定張兵與南通劉健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該裁定書未送達南通劉健公司。65438年2月29日,張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並提交勞動仲裁裁決書。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立案審查後,認為張兵的傷情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南通劉健公司被告知其未就張兵的傷情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提供證據。2009年2月19日,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張兵受傷為工傷。南通劉健公司不服,經復議未果,起訴要求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二)判斷結果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壹審後,上海市壹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系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四條規定,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者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本案中,南通劉健公司作為施工單位,將油漆工程發包給壹名叫李某某的自然人,該自然人無勞動主體資格,並約定李某某雇傭的人員應服從南通劉健公司的管理。後李某某將部分粉刷工程分包給王某某,王某某又招募上訴人張兵進行粉刷施工。根據上述規定和事實,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理由成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張兵在江蘇南通劉健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工程中受到事故傷害,屬於工傷認定範圍。據此,維持了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涉嫌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