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妳已在公司工作1年8個月,但剛入職時未簽訂勞動合同,第六個月才簽訂勞動合同,且已連續工作超過12個月(18個月),故要求雙倍工資已超過仲裁時效,不能支持。
3.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加班費。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公司同意達到208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為每月174小時)後計算加班工資是違法的,因此該協議無效。
最後,剛才辭職之所以能得到經濟補償,是因為沒有按規定在公司支付加班費,導致違規用工。如果妳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以不繳納社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