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對資金去向、費用支出和集體資產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參與制定社團的財務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
四、監督集體土地租賃和購買經濟林木所有權。
五、監督物業服務的履行。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