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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護保養、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自用電梯或者自用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市電梯安全監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梯安全監管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房管、工商、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設立的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督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電梯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範圍。第五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行業協會等。開展電梯安全宣傳教育。第六條鼓勵電梯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和使用管理者參加電梯事故責任保險。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協助會員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費率等方式,推動會員購買電梯事故責任保險。第二章電梯的安裝、改造和維護保養第七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新安裝的載客電梯應當采用兩路供電或者配備備用電源。

鼓勵新建住宅安裝的電梯和現有住宅增設的電梯采用雙路供電或配置備用電源。第八條在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五個工作日之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地點、施工內容、電梯參數和電梯使用管理者等情況書面告知區、縣級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電梯新安裝時,施工單位在告知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備案證明。第九條電梯安裝、改造和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對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與電梯施工有關的土建工程和電梯制造質量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施工。第十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在交付或者投入使用前接受電梯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第十壹條住宅電梯保修期滿後的更換、改造、維修費用,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屬於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原出售單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開立由用人單位提供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沒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約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第三章電梯的使用第十二條電梯使用管理人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電梯使用管理者確定如下:

(壹)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電梯的,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為使用管理人;

(二)電梯的管理未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電梯屬於單壹產權人的,產權人為使用管理人;電梯屬於多個產權人的,協商約定1產權人為使用管理人,其他產權人承擔連帶安全管理責任;

(三)新裝電梯未移交給業主,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管理人的;

(四)租賃裝有電梯的場所,應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電梯使用管理人;沒有約定的,按照第(2)項辦理。

沒有明確管理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三條電梯管理者應當確保在用電梯處於適宜的運行狀態,並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壹)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2)隨時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與值班人員的有效聯系;

(三)監督電梯的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登記標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和維護保養標誌,並標明緊急救援電話號碼;

(五)將電梯使用的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容易註意的顯著位置;

(六)委托合法許可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並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七)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