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住宅區內的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
住宅區停車場是否收費,由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公司不得單方面收取費用。
停放車輛要占用壹定的土地面積,所以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使用費。同時,停車場往往需要專業的管理來保障停放汽車的安全,與車主形成保管合同關系,車主需要支付保管費用。停車費中的土地使用費部分,應支付給土地所有者,即享有停車場土地使用權的人或單位。停車費中的保管費應支付給保管停放車輛的個人或單位。但小區物業既不提供場地,也不提供車輛存放服務,因此收取額外停車費是非常不合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的個人綠地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五條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租賃的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