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做壹個合格的居民樓領導:1。居民樓領導的日常工作壹般不固定,平時處理壹些生活和小區的瑣事。為此,居民樓領導要有拼搏精神,始終保持積極熱情的工作態度。2.有時候壹個小區的負責人需要幫助居民或者鄰居調解矛盾,經常需要和不同的人打交道。正因如此,壹個小區的負責人也要有很強的溝通能力,這樣才能更好的完成工作,協調居民和鄰居的關系。3.為了更好地開展工作,居住區負責人還應該詳細了解所轄居民樓的住戶及其相關信息。只有及時掌握居民的基本生活狀況,才能與各戶保持良好和諧的關系。4.街道辦、居委會、物業管理部門等部門經常會發布壹些相關通知。作為小區負責人,需要及時掌握相關細節,需要及時傳達給所有居民,協助相關單位落實工作。5.小區負責人不僅需要協調居民之間的關系,還需要帶領居民愛護自己小區、樓道、單元樓等地方的衛生,帶領大家創造壹個健康舒適的居住環境。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出售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依法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業主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