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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物業部位和設施的正常使用,維護業主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售後公房和其他非單產權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第三條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實行統壹歸集、專戶存儲、業主決策、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市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和使用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房產主管部門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監督、指導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和使用的日常工作。

規劃、建設、審計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第五條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委托商業銀行管理物業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置賬戶,按照門牌號設置明細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立賬戶,按門牌號設立分賬戶;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按售房單位核算。第二章交存第六條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業主交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第七條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

(壹)無電梯的物業,業主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為上壹年度本市物業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

(二)配有電梯的物業,業主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的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金額為上壹年度本市物業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7%。

業主每平方米建築面積應當交存的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數額,由市房產部門定期公布。第八條售後公有住房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壹)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專項維修資金,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金額為當年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20%、高層住宅不低於30%的比例,從銷售資金中壹次性提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從公有住房銷售資金中提取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歸公有住房銷售單位所有。第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與業主約定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金額、時間和方式,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十條新建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下列期限內,根據房產主管部門商品房測繪記錄的總建築面積足額繳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壹)需要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方可辦理預售許可證;

(二)需要進行商品房銷售備案的,在銷售前進行備案;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在備案前現售的。

申請商品房所有權登記前,業主應當向開發建設單位預繳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並到管理機構辦理更名手續。第十壹條已出售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或者交由出售單位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自收到銷售價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賬戶。第十二條物業買受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單位有權不予交付房屋。第十三條交存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業主向管理機構提交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登記表、房屋買賣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業主身份證明等材料,領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

(2)業主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交存通知書》向專戶管理銀行交存維修資金,並取得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納憑證;

(三)業主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繳款憑證到管理機構領取票據。第十四條業主分戶賬中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低於首次交存金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相關業主繼續繳納後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得低於依照本辦法應當繳納的首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數額。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更新方案由業主委員會擬定,提交業主大會決定後,由業主委員會實施。未成立業主大會續交維修資金的,業主應當按照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標準補足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