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五十二條規定,供電人因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戶而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百五十四條規定,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繳納電費。用電人逾期不繳納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用電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暫停供電。供電人依照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