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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交納物業管理費是業主的義務。

對於未繳納物業費的業主,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業主逾期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於逾期未繳納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有以下追繳方式:

1,通過電話詢問、上門走訪等形式,查找業主拖欠物業費的原因。如果業主反映的問題是真實的,在物業服務企業能力範圍內可以解決的,應當積極為業主解決問題,直到業主滿意為止。

2.解決問題後,如果業主仍然不願意交物業費,在進壹步溝通的同時,可以發出物業費催繳通知,給他充分的時間考慮是否交物業費,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拒交物業費人員名單。

3、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欠費晁谷制度,將不支持物業管理工作和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名單晁谷給各單位,督促其配合物業管理工作並盡快交納物業費。

4.經過上述溝通,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采取司法訴訟的形式,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介入受理逾期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