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發改價格第20031864),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或者物業服務基金。
也就是說,承租人的義務僅限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因此只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沒有支付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來源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根據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業主收取物業管理費。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約定由承租人繳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公司也約定向承租人收取物業管理費的,則由承租人繳納物業管理費;承租人未繳納到期物業管理費的,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壹般情況下,物業費和供暖費都是業主承擔,但也有特殊情況;比如業主明確表示不想承擔物業的供暖,可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出租,客戶協商同意雙方承擔即可。但是;壹般來說,物業供暖壹般由業主承擔。#承租人使用該房屋產生的水、電、煤、氣、通訊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但租賃合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物業管理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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