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最後陳述要根據犯罪事實,態度要端正。如果他態度好,可以根據他的悔罪表現從輕處罰。
悔罪表現是適用緩刑的實質條件,也是故意傷害(重傷)案件中的重要考慮因素。但司法實踐中存在誤區,法官往往單純以賠償被害人損失來認定悔罪表現,從而擴大了緩刑的適用範圍。
擴展數據
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權必須以當庭口頭陳述為唯壹形式行使,書面等任何其他形式都不能代替口頭陳述。因此,最後陳述權被視為言詞原則的自然體現。
所謂言詞原則,是指法院必須以口頭陳述的方式審理案件,即口頭形式。公開的直接言詞審判取代秘密的間接書面審判,是訴訟制度走向現代文明的重要發展。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有未經當庭言詞調查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判決的根據。因此,提交書面答辯等書面材料不能成為剝奪或者限制被告人最後陳述權的理由。可見,作為現代審判原則之壹的言詞原則也是被告人最後陳述權的壹個理論基礎。
被告人在最後陳述中不得有不當重復。有些被告人會因為心理緊張等因素而出現暫時的停滯或困惑,在最後陳述中可能會重復上壹個程序中的陳述。
或者固執地堅持並多次重復自己的觀點。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可以適當制止,但為了保持邏輯體系的連貫性或陳述的其他需要,壹些不可避免的重復是應該允許的。
百度百科-最終聲明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