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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城市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規範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物業管理企業、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管理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計委、建設部《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暫行辦法》,結合貴州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配套的公共設施和相關場地。

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是指對住宅區內的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綠化、環衛、交通、環境容貌和安全等進行維護、維修和管理,並為物業業主和使用人提供其他專項服務。第三條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城市物業管理服務的主管部門。物價部門應當會同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監督和指導。第四條貴州省物價局和各地、州、市、縣(區)物價部門對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貴州省物價局的管理職責是:

(壹)制定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省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水平;

(三)審批在貴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標準;

(四)配合建設廳* * *調解由貴州省物價局審批的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

各州、市、縣(區)物價部門的管理職責是:

(壹)審批經地、州、市、縣(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收費;

(二)監督本轄區物業管理企業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查處違反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的價格違法行為;

(三)配合當地物業主管部門* * *調解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使用人之間的收費糾紛。第五條貴州省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持有省建設廳核發的物業管理資質證書。第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特點,分為公共服務收費和專項服務收費。

公共服務費是指對物業業主和使用人的公共服務收費,如公共衛生、公共設施維護、安全和綠化等,也稱為物業管理的基本費用。公共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

專項服務收費是指在公共服務收費之外,為物業所有人和使用人的特殊需要提供專項服務而收取的費用。特殊服務費由雙方協商定價。第七條水、電、氣等服務費用。,為社會公眾代收代繳的,應嚴格按照省或地方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業主自用部分按電表實際讀數收取;公共和自然損失由業主按正常實際金額分攤。第八條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準的核定程序為: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實際服務項目和費用向當地物價部門申報,物價部門征求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後,原則上按獨立小區核定收費標準。

專項服務的收費由物業管理企業與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協商約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當地價格和房產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根據《貴州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與產權人(使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使用建設部發布的《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示範文本,按照合同實施物業管理。特約服務認真貫徹業主(使用人)自願要求服務的原則。第十條定價原則:住宅小區公共服務收費的核定主要依據物業管理單位的服務內容和質量,根據質量確定價格。考慮到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保證微利。

對高檔公寓、賓館、飯店和綜合性商業建築的審批,主要依據住戶的要求、服務內容、服務質量、建築規模和管理服務的復雜程度。第十壹條基本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

(壹)公共* * *環境衛生,包括清掃公共* * *走廊、通道、電梯、樓道、停車場、道路、居住區綠地,定期收集清除用戶生活、辦公垃圾,房屋立面清潔除鼠。

(二)綠化管理,包括公共樹木、花卉和盆景的修剪、補植、澆水、病蟲害防治等管理。

(三)保安,包括維護公共秩序,負責大樓或社區的值班。

(4)設備設施維護,包括樓宇內供水、供電、燃氣、通訊、排汙、排水、中央空調、電梯、消防設備、治安等公共設備設施及其管線的日常運行維護,協助專業管理單位管理其公共設備設施及其業內管線。

(5)高層建築的電梯應由專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