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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男子要求鏟車將占領車輛拋入河中。為什麽很多網友叫好?

新聞中,私人車位被占後,車主在無法聯系到對方的情況下,直接叫了鏟車將被占的車扔進了河裏。這是11.09那個夜晚發生在福建福州的壹幕。20日,涉事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表示,相關部門已到場處理此事。目擊者稱,被扔進河裏的車輛已被打撈上來。

據網友爆料,在福建福州某小區,壹業主的私人車位被他人占用。車位主人聯系不上對方,就叫了鏟車,把占車位的車扔到了附近的河裏。車位的主人還在視頻中說:“我買得起這輛破車。”

網絡視頻截圖

涉事小區物業工作人員表示,兩輛車都有自己的車位,將車扔進河裏的車主當時確實將車停在了另壹位車主的私人車位上。具體糾紛不清楚。

此事引來網友熱議。有些人認為這是壹份好工作。如果不動車位,講道理總比無情好,應該處理。有人認為這個解決方案是解決方案,但是代價太高,付不起,因為有破壞財產的嫌疑,自己站出來可能不合理。

叫鏟車把車扔到河裏肯定不可取,反應過度。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並賠償損失。所以,把別人的車扔進水裏是壹種快速解脫,但後果要自己承擔。

雖然車主說:“這破車我買得起。”其實這不是妳能不能承擔的問題,而是涉及到法律責任的問題。如果車被泡後損失很大,扔車的車主可能就吃不消了。就算能和解,也要付出壹些錢,付出壹定的代價。

網絡視頻截圖

為什麽很多網友拍手稱快,認為主人做了很多人想做卻不敢做的事?這反映了車位被占的痛苦。現實中有很多占用別人車位,不願意挪車的現象。說到不合理真的是很頭疼也沒有什麽好的解決辦法。於是,就有了各種“硬核維權”。如鎖死對方車,或拖走對方車,以及紮輪胎、砸車窗、劃車、扔垃圾等報復行為。更有甚者,溝通未果挪車後,多次故意撞對方停車。這都是極其錯誤的行為。

20日,當地警方發布通報,稱鏟車車主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這說明,用極端的手段泄憤,其實並不能解決妳的憤怒,只會讓妳更加憤怒:從受害者變成侵權者,妳要為妳的行為付出代價。

只有合法維權,理性維權,才能真正緩解憤怒。根據法律規定,占用他人停車位屬於侵權行為。當被侵權時,妳有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情節嚴重的,可以要求賠償。發現購買的車位被占用後,可以聯系車主挪車。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報警或者聯系物業管理人員幫助解決。如果在壹段時間內聯系不上違法停車車主,可以向車主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任何過激的反應都會讓妳更受傷,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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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男子雇鏟車把壹輛占地方的車扔到河裏,說“這破車買得起”。

據瀟湘晨報報道,6月5438+065438+10月19日,有報道稱,福建省福州市倉山區某小區業主因車位被占,叫鏟車將車扔進當地流花溪河。記者了解到,事發小區為倉山區融信白宮小區,疑似因車位糾紛引發。

對此,11.20,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該男子因地下室停車位被占用,雇人開鏟車叉開他人車輛,扔進河裏。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多段網上視頻顯示,壹輛鏟車正在壹個小區的地下車庫內移動壹輛汽車,移動到河堤後,將汽車推入河中。“占了我的車位讓他挪壹下,說‘我感冒了’。是的,我感冒了,對嗎?沒事的。我扔進流花溪就行了,這破車我買得起。”疑似原車位業主說。

圖片來源:視頻截圖

165438+10月20日,多名福州網友向記者反映,事發小區為倉山區融信白宮小區。網友提供的視頻顯示,20日上午,這輛車還泡在河裏。融信白宮的壹位業主告訴記者,他了解到疑似是車位糾紛引起的,但對雙方的情況不是很清楚。

165438+10月20日,瀟湘晨報記者致電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了解情況,但未得到有效回應。據海峽都市報現場報道,20日上午9時許,流花溪發生壹起汽車沈沒事件,現場設置了警戒線。倉山分局回應稱,具體情況還在了解中。

165438+10月20日下午,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通報稱,10月119日23時許,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其停放在倉山某小區地下室的車輛被拋入河中,隨即展開調查。

經查,報警人陳某根於10月份以17號占用林某凱地下車庫車位約118號。165438+10月19 22時許,林某凱雇傭龔某強駕駛鏟車將根的車輛叉入河中。

目前,林某凱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鏟車司機龔某強已到案,案件正在進壹步審理中。

這個話題引發了網友們的熱烈討論,眾說紛紜。

據海峽都市報報道,記者咨詢了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康國軍。律師康國軍表示,如果停車位是車主購買的,占用他人購買的停車位就是侵犯他人所有權。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物權受到損害或者可能受到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礙或者排除危險。作為車主,車主可以要求他離開車位。

但如果業主維權不當,也可能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否涉嫌犯罪,還需要相關部門進壹步調查認定。

在此次事件中,叉車司機可能是疏忽大意或者是明知會造成嚴重後果而疏忽大意,具體情況要由執法部門來判斷。

據上遊新聞報道,6月20日下午,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165438+徐立平向記者表示,車位所有人的砸車行為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但受害方的過錯也是顯而易見的,車位所有人也有正當的無罪理由。辦案機關應當調查更具體的情況和背景資料,酌情考慮辦理。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徐立平認為,如果車位所有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即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可能涉嫌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目前不知道車的品牌、新舊程度和價值。”

"如果用不了多長時間,妳可以留個電話,表示通融。"徐立平認為,大城市的停車位比較緊張,停車位也屬於業主的私有財產。車主搶占他人車位是這起扔車事件的導火索。這種占用他人車位的行為,給公眾的社會印象很差,容易引起矛盾。在這壹事件中,辦案機關應該更多考慮公共道德。

他還表示,辦案機關還需要考慮涉案雙方平日的表現等細節,以及“小區車位是否充足”、“業主是否經常占用他人車位”等背景。“如果涉事車主經常占車位,那就很惡性了。”

“刑法規定,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可能是民事糾紛。”徐立平說,他個人認為,如果受害方過錯明顯,車位所有人有正當理由無罪,公安機關、司法機關應當充分利用不構成犯罪的出口,能夠治安處理的,不采取刑事措施;能民事賠償的,不采取治安管理措施。“妳和大眾對社會道德的認知不能相差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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