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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全體業主同意才能換物業嗎?

更換物業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規定如下:

1,應當經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且參加投票的業主過半數同意。業主有權解除合同並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60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提供者,但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因解除合同給物業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業主應當賠償損失,但不可歸責於業主的原因除外;

2.更換物業管理公司,需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物業管理事項,業委會負責物業管理招標事宜,制定管理要求和費用標準,並進行招標:

(1)聯系物業公司或房管局進行公建物業招標,業主共同成立評標小組,可邀請物業專家參考,邀請房管局領導參與評標,選定中標物業公司;

(2)業委會向業主大會做招標報告,並陳述評標過程和最終結果。業主大會將對業委會的結果進行表決,業委會將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協議。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但只有壹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