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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臨時用電物業接管物業是否有責任?

按照《財產承接查驗辦法》的規定

第十壹條實施物業檢查,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二)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公共照明、有線電視等市政公用設施設備按規劃設計要求建成,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已安裝獨立計量表;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的物業未經驗收,因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缺陷給業主造成損害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由此推斷當然是負責任的,但管理實踐中並未發現相關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