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民* * * 200365438年10月6日發布的國務院第370號令,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許可經營的行為進行查處,主要包括:
調查並按規定操作。
()未取得許可證或其批準文件的營業執照視為營業執照;
(二)需要取得許可證或者其批準文件,即取得營業執照,擅自經營業務的;
(三)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按照許可證或者其批準文件經營的;
(四)已辦理註銷登記或吊銷營業執照且營業執照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登記的營業執照;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擅自經營需要取得許可證或其批準文件經營的違法業務的。
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審批部門(以下簡稱審批部門)前款第(壹)項、第(五)項規定的,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賦予違法行為查處責任,並給予兩次行政處罰。
根據業務長期以來,禁止工商部門除原有外的行政強制,導致根據業務原有的存在。
按規定操作
負責處理、改造、監督部分工商人員。如果發現他們改變經營方式或責令他們限期改變經營方式,將對他們進行處罰,並敦促他們申請許可證。第二,他們將因禁止和調查商業活動而被罰款。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將依法予以取締、停業整頓或責令終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