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區違建處理流程如下:
如果小區有違章建築,可以先反應給物業,他們會和違章施工方協商。如果物業溝通無效,此時必須向城建部門反映,並責令相關人員進行整改。違法方尚未拆除的,城建部門可以依法拆除。住宅區內違法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對業主、物業使用人處以壹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住宅小區違法建設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
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如下:
1,調查取證;
2.識別違章建築;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
4、出具執法文書;
5、強制拆遷的審批;
6.制定拆遷計劃;
7、實施拆遷。
三、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如下:
1,改變了建築的使用功能;
2、未經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建築物的;
3、臨時建築,逾期未拆除的;
4、擅自變更設計圖紙,修建建築物的;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及其上的建築物。非法轉讓村民自有的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及其上的建築物;
6.在已規劃為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
7.雖是農村自用宅基地或者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違反當地城市規劃或者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建築。
綜上所述,小區內的違建應該由當地城建部門來管。總的來說,拆除違法建築的意義是加強城鄉規劃建設,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有效途徑。也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涉及其利益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或者投訴,並組織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