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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保安是否有權阻止業主帶來的非居住人員進入小區?

首先看小區內道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壹般來說是屬於全體業主的。根據物權的壹般原理,只有小區的業主才有對小區內道路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所以小區內的便道是否對外開放,由小區業主決定。

業主和物業的關系只是小區業主請來的管家,小區的出入只能按照業主的決定來管理(壹般以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為準)。沒有業主的決定,物業壹般不能擅自決定小區出入口的管理權限。

從以上兩點了解小區道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即小區道路是否暢通,掌握在業主手中。但是也有例外,就是鄰接的問題。如果住宅出入口是歷史形成的,供周圍居民長期使用的出入口壹般應保持原狀。其次,如果小區內的通道是周邊居民的唯壹通道或者使用其他通道太不方便,可以要求小區開通小區通道。第三,如果社區通道涉及公眾利益,我們可以要求政府要求社區開放社區通道供公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