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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物業糾紛的解決。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業主與物業發生糾紛,可以先通過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