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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布珠海市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決定

壹、市級部門目錄

(1)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目錄(項目188)

部門名稱項目名稱設立依據:市發改局1關於《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意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2.基建工程招標方式和招標範圍的批準《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2003年4月2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條。3糧食收購企業資格許可審批《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第2004號令)第九條。國務院令第407號)。市科技工貿和信息化局4外商投資企業設立、變更、解散審批(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名稱、投資者姓名、企業法定地址變更審批)《外商投資企業法》第六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六條;《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五條;《引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第十二條;《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第十二條。5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書面協議(合同)審批《廣東省對外加工裝配業務條例》(2008年修訂,2008年10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第115號公告公布)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6無線電頻率指配、臺(站)設置、呼號指配的審批《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5438號)第八條、第十壹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廣東省無線電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第二十條)第五、八、十七、十九條。7 .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13號)第十三條規定:第426項)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審批8個市級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設立為初審)、登記、合並、分立、終止、變更登記內容;《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審批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第三條;《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八條。寺廟、宮觀、清真寺、教堂的設立審批權限在省,市負責9個市級宗教團體的設立、登記、年檢、變更、註銷的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六條;《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九條。10單位和個人在市級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第二十五條;《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11市級宗教活動場所搬遷初審《廣東省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七條。屬於省、市審批權限的事項,由市負責初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二十壹條、第二十六條市公安局12審批。13發放爆破作業單位和人員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14控制爆破和大型爆破作業審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三十五條。15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審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三十四條。16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審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第三十九條。17運輸、攜帶槍支彈藥許可審批《槍支管理法》第三十條、第四十八條。18典當行特種行業許可證獲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三十五項(國務院令第41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第十六條。19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三十六項(國務院令第412號);《廣東省旅館業治安管理條例》(廣東省政府令第2004號)第六條規定:108).20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10號)。412),第37項。市公安局21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珠海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壹條。22集會、遊行、示威“集會遊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