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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範

關於我市普通住宅的前期物業服務

關於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通知

各城區(開發區)發展改革部門、物業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我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範收費行為,根據《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長春市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3]1864號)、《吉林省定價目錄》和《吉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規範》(DB2 2/T1786-0,

壹是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物業是指普通商品住房,不同於別墅等高檔住宅物業。前期物業服務是指在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開發建設單位為住宅項目提供的物業服務。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階段終止後,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根據《吉林省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全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分為五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基準價格分別為(含電梯運行維護費):

壹級:2.36元/平方米?月球

二級:1.89元/平方米?月球

三級:1.69元/平方米?月球

四級:1.34元/平方米?月球

五級:1.14元/平方米?月球

具體收費標準可在各檔基準價基礎上浮動,其中壹、二檔最高上浮20%,三、四、五檔最高上浮10%,各檔下浮不限。

沒有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服務費要扣除0.20-0.30元/m2的電梯運行維護費?月份。

三、新建普通住宅,開發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的,應當按照政府指導價的規定和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前期物業服務的具體收費標準,並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向市發改委和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四是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前期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名稱、物業服務內容、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臨時管理規約,並在與物業買受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將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作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附件。

五、《通知》適用於長春市市區和開發區(不含九臺區和雙陽區),相關規定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物業服務費用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六、《通知》實施前,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人已簽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物業服務等級及其收費標準仍按原合同執行。

七、全市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由市發改委負責解釋;物業服務等級和服務內容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涉及物業服務收費的違法行為,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

八、《通知》自2022年10月9日起執行。

長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長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