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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維修基金最新規定

購房者須支付購房款的2%。

5.2%向售房單位繳納維修基金。出售單位收取的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房屋維修資金用於保修期滿後主體結構、公共部位和公共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房屋的主要承重結構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柱、梁、樓板、屋頂。公共部位是指室外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等。公共設施設備是指房屋及相關配套區域內業主使用的水管、電梯、立面、消防設施、綠地、道路、溝渠等設施設備。

維修資金的收取比例在買受人向開發商購買房屋並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的2%~3%或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標準向該房屋所在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維修資金的具體收取標準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業主應當在房屋交付前繳納房屋維修基金。首期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也可以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受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收到房屋維修資金之日起30日內,將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存入房屋專項維修資金賬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緊急使用房屋維修資金:

1.電梯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故障,電梯質監部門或者檢測機構明確要求緊急維修或者更換零部件或者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2、消防系統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經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發出整改通知書,確需緊急維修或者整改或者社區居委會出具現場確認證明的;

3、給排水系統設施設備安全隱患或故障,造成大面積停水或溢流等。,由當地村(居)委會派人會同部分受益業主現場確認並出具書面證明。

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壹)住宅,但由業主共有且不與其他物業* * *使用部位和設施的除外;

(2)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建築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體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建築。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公有住房出售的,出售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