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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稅率財產稅負擔

房產稅負擔由兩個因素決定,壹是評估價值,二是稅率。以往各界對房產稅稅負的關註,基本上集中在對稅率的討論上,沒有考慮納稅評估的價值,是片面的。稅率只是反映稅負的壹個方面,稅基的界定也是衡量稅負的壹個重要方面。比如我國現行的房產稅稅率是1.2%,但計稅依據是房產原值的壹定比例。比如北京確定為房產原值的70%,那麽房產稅的稅負僅為房產原值的0.84%。

從國際經驗來看,凡是按評估值征稅的國家,在確定房產稅稅負時,也是綜合考慮稅率和評估值的。在稅負壹定的前提下,如果采用較高的稅率,往往會同時拉大評估價值與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格的差額,也就是說,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值打折較多後,會相應征收稅款;如果采用較低的稅率,往往會縮小評估值與房地產市場價值或市場交易價格的差額,甚至以房地產市場價值或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至於方法,主要看納稅人的接受習慣。

在確定我國房產稅的稅負時,應按照開征初期循序漸進的原則把握以下幾點:壹是考慮承受能力和承受能力因素,經營性房地產的稅負應略高於住宅。二是房產稅開征後,原房地產稅或城市房地產稅納稅人總體稅負應保持大體不變或略有增加,變動幅度不宜過大;個人住房的稅負應該相對較輕。三是對高檔住宅征稅。對於普通住宅,應固定壹定期限的免稅期,暫緩征稅。第四,暫時沒有農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