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並沒有直接禁止開發商自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而是規定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應當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開發商在房屋出售給購房者後聘請前期物業管理公司,顯然是違反上述義務的。因此,開發商應當對已簽訂合同的購房者因其違約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相關規定,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應當將物業管理服務預售合同作為附件,這使得原本只對開發商和預售物業管理企業具有約束力的物業管理服務預售合同對購房者具有法律約束力。開發商、前期物業管理公司、購房者都無權單方面終止。
擴展數據:
1.如果開發商不能擅自更換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但可以與前期物業管理公司友好協商,則以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約定為準。小區業主有權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公司。
二、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下列事項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
(七)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壹條、在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制定臨時管理協議,對物業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業主的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協議明示給物業買受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協議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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