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約定中承擔連帶責任。但上述案件中兩被告之間並無相關約定,故法院作出了業主應承擔繳納物業費責任的壹審判決。當然,業主在履行了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後,可以向實際使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