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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業收取租客押金合法嗎?

法律分析:依據合同追究對方責任。非業主使用人與開發商和物業服務公司沒有直接關系,不是物業管理合同的委托方,也不是物業範圍的業主,通常不參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業主是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有交納物業費的義務。業主與非業主使用人之間的約定,屬於債權轉讓。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約定中承擔連帶責任。但上述案件中兩被告之間並無相關約定,故法院作出了業主應承擔繳納物業費責任的壹審判決。當然,業主在履行了繳納物業費的義務後,可以向實際使用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