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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養犬人責任和監管暫行辦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69號)

《珠海市養犬責任與監管暫行辦法》已經2009年6月1日市政府第七屆10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鐘2009年7月1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建設生態文明新特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的監督管理。公安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養犬管理的具體事務。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畜牧獸醫、衛生、市政園林、物價、民政、工商、環保、建設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各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宣傳,引導公民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犬類協會和其他相關非政府組織應當提高自律意識,制定自律公約,自覺維護公共秩序。

第五條本市養犬活動遵循“養犬者自律、監管者管理、執法者查處、社會各界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養犬人有養犬的權利,但也應當尊重社會公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的生活習慣。

第二章養犬人行為規範

第七條養犬人作為養犬的第壹責任主體,應當自覺提高道德素質,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八條養犬人的行為應當符合有關公共場所和特定非公共場所養犬的規定,支持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衛生秩序。

第九條養犬人應當定期攜犬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診療機構等單位,對犬只進行相關免疫和健康檢查,預防疫病,保障養犬人和其他公民的健康。

第十條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對犬只免疫情況進行跟蹤統計,建立免疫檔案,並定期將犬只免疫情況報畜牧獸醫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養犬人應當保證其養犬行為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養犬人不得攜犬到公共綠地和草坪上小便。犬只在戶外活動產生的糞便,應當立即清理,不得破壞環境質量。

第十三條養犬人應當愛護犬只,不得遺棄或者虐待犬只。

第十四條養犬人應當自覺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住宅小區管理規定,采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消除擾民、影響鄰裏和他人正常工作、學習、生活的養犬行為,構建和諧的鄰裏關系。

第十五條居民樓內養犬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降低養犬活動產生的噪聲,避免幹擾鄰居和上下層居民的生活。

第十六條養犬人應當積極配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犬只基本情況進行跟蹤調查,並主動將養犬基本情況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居(村)民委員會備案。

第十七條本市鼓勵養犬人不飼養大型犬、烈性犬等具有攻擊性和高度危險性的犬。如果飼養,應圈養或拴養,不得帶狗外出散步。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範圍和種類由畜牧獸醫部門參照周邊城市的做法另行公布。

第十八條養犬人應當采取拴大鏈、戴口罩等措施,防止犬只傷人。犬只應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出,或者裝入犬袋或者犬籠,避免攜帶犬只進入人群密集區域,主動避讓老年人、兒童、孕婦、殘疾人等特殊人群。

倡導養犬人在攜犬時不要乘坐電梯,或者主動避開電梯使用高峰時段,以免影響他人正常使用電梯。

第十九條養犬人只對他人造成傷害或者損失的,養犬人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倡導養犬人投保犬只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或者犬只管理人應當立即將傷者送至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免疫門診診治,並墊付醫療費用。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狂犬病疫苗免疫情況。

第二十壹條養犬人未盡到看護義務,致使犬只危及交通安全,造成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章監事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本市實行“各社會主體應當互相照顧、各司其職”的原則,明確監管人員的管理職責,促進健康文明養犬。

第二十三條本章所稱監管人,是指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本條所稱場所包括公共場所和特定的非公共場所。

第二十四條本市公共場所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采取說服和勸阻措施,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置犬只暫住。

第二十五條下列公共* * *場所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但盲人、重度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和助殘犬進入:

(a)大型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車和客船;

(二)國家機關、學校(包括幼兒園、托兒所)、兒童活動場所和醫院;

(三)影劇院、博物館、歌舞廳、體育場、遊樂場等公共文化場所;

(四)公共遊泳池、公園、公共綠地、賓館、飯店、商店、市場、候車室(船);

(五)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養犬人攜犬乘坐出租車時,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同意,並保證出租車環境整潔。

市政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內設立犬類活動公共區域,並設置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和廣告牌,標明區域範圍、開放時間、警示事項等內容。

第二十六條公共* * *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大宣傳力度,以公開、明示的方式發布禁止養犬人攜犬入內的相關提示,並設置禁止攜犬入內的相關標誌和標識。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外的非公共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禁止養犬人攜帶犬只進入其所有或者管理的場所。

第二十八條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重大節假日或者重大活動期間,臨時劃定禁止攜犬進入的區域。

第二十九條養犬人強行進入本辦法規定禁止進入的公共場所和特定非公共場所的,公共場所和特定非公共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予以糾正。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造成犬只意外死亡或者受傷的,由養犬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條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公開、公正、公平地制定養犬行為專項規約,並加強宣傳,在住宅區顯著位置公布。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和規範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款行為,並提供相關規約的示範文本。

第三十壹條住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支持、協助本住宅區的養犬人組織成立養犬自律協會,並為其相互監督、自律養犬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二條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確定業主養犬的具體區域和時間,督促養犬人做好犬只活動產生的糞便、垃圾的清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犬只糾紛和矛盾解決機制,及時化解住宅區業主之間的糾紛和矛盾,防止糾紛和矛盾激化。

第三十四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原則,合理制定自治公約,做好本轄區內的犬只衛生管理和犬只糾紛調解工作,促進本轄區居民相互尊重和理解。

第三十五條本市設立的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和調解小組,應當跟蹤分析犬只糾紛和矛盾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建立犬只糾紛調解機制,通過說服教育、勸導疏導等方式,及時化解犬只糾紛。

第三十六條犬類銷售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其周圍環境整潔,采取預防措施,避免犬類傷人,履行與養犬人同等的義務和責任。

第四章執法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區人民政府(含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養犬管理納入工作日程,安排壹定的城市維護資金,用於轄區內犬只的日常管理和簡易寵物廁所等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投入,加強對本轄區養犬人的傳染病預防、犬只健康、犬只行為特征和訓犬方法的培訓,普及科學、文明、安全、衛生的養犬知識。

第三十九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養犬管理納入工作計劃,協調居(村)民委員會實施犬只數量普查和登記工作。

第四十條本市應當建立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畜牧獸醫等部門的犬類聯合執法制度,建立犬類聯合執法協調機制和信息溝通機制,定期溝通協調犬類執法問題。

第四十壹條對犬吠幹擾他人正常生活、驅趕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罰。

公安部門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養犬人不聽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場所監管人員勸阻的,應當制止其進入相關場所。

第四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嚴格執行《珠海經濟特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珠海市公園管理辦法》,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督促養犬人自覺履行因犬只引起的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主動清理犬只戶外活動產生的糞便和垃圾;

(二)查處養犬人違法隨地大小便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做好犬類防疫的監督實施工作。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或者懷疑犬只感染狂犬病時,應當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

第四十五條教育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學校加強對學生養犬行為的引導,普及文明、衛生養犬的科普知識。

第四十六條公安部門應當在主城區和城鄉結合部巡邏執法,清理處置無主犬和流浪犬。

第四十七條發生危及人身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重大疫情時,經市人民政府授權,有關執法部門可以作出緊急處理決定。

第四十八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養犬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電話。

第五章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各界對非法養犬者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養犬人的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和投訴。

第五十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違法養犬人經多次調查仍未改正的,可以書面告知其所在單位其違法事實和調查結果;沒有單位的,告知戶籍所在地居(村)委會。

第五十壹條本市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輿論引導,加大文明健康養犬宣傳力度,協助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違法養犬人名單。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居(村)民委員會和違法養犬人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業主公約、居(村)民自治公約和單位管理制度對違法養犬人進行勸導教育,必要時公布違法養犬人的姓名、違法事實和查處情況。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每處500元以上罰款。

第五十四條公安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養犬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經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處300元以下罰款。

故意驅趕犬只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三百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五條養犬人不聽勸阻,非法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養犬人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公共* * *場所和特定非公共* * *場所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責任,未明確張貼禁止入內告示,未及時有效勸阻養犬人攜犬入內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罰款。

第五十六條養犬人不按照動物疫病強制免疫計劃對其犬只進行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可處1000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養犬人未按照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染疫犬只及其排泄物,或者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犬只屍體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養犬人進行無害化處理;養犬人拒不執行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為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養犬人承擔,最高可處3000元罰款。

第五十八條養犬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如違法養犬人屬於單位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養犬人屬於個人的,可以處500元罰款:

(壹)未履行犬只疫情報告義務的;

(二)不如實提供與犬只防疫活動有關的信息的;

(三)拒絕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的;

(四)拒絕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動物疫病監測的。

第五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或者接到養犬人攜帶的犬只隨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養犬人改正,並處200元罰款。

第六十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養犬管理職責,文明執法,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養犬管理的投訴,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對應當受理的投訴不予受理,或者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調查的行為不予制止和調查,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有關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軍犬、警犬和科研用犬由軍隊和公安部門依法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8月6日起施行。

這樣可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