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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湖街物業招標

龍華區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激勵機制,促進全社會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根據《深圳市鼓勵生活垃圾分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與生活垃圾分類獎勵相關的管理活動,獎勵對象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居民區、家庭和個人。

第三條本區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以通報表揚為主,財政補貼為輔。

第四條對分類成績顯著的單位、居住區、家庭和個人予以鼓勵,家庭、個人、居住區和單位的名額分別限定為645、130、40、50。

各街道家庭名額分配如下:觀湖街43號,智敏街381,龍華街120,大浪街47號,府城街42號,觀瀾街12。

各街道個人額度分配如下:官湖街道、智敏街道、龍華街道、大浪街道、府城街道、觀瀾街道市。

各街道居住區名額分配如下:官湖街4個,智敏街15,龍華街13,大浪街4個,府城街3個,觀瀾街1市。

單位名額分配如下:教育局5個(學校名額),城管綜合執法局3個(區直管單位),觀湖街道7個,智敏街道7個,龍華街道7個,大浪街道7個,府城街道7個,觀瀾街道7個。

第五條區財政每年安排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補助資金557萬元,由城管綜合執法局根據我區生活垃圾分類評選結果和實際情況分配到各相關單位。

第六條城管綜合執法局和各街道可根據年度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和實際情況,適當擴大獎勵補貼範圍。擴大獎勵補貼範圍由城管綜合執法局報區政府批準,因擴大獎勵補貼範圍增加的資金由區財政安排。

第七條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區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和全區獎勵資金整體績效評價;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街道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包括相關證明材料的收集和評估工作。

第八條區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媒體對激勵對象進行宣傳報道和社會監督,鼓勵有關部門安排綠化單位和積極的個人代表參加演出、頒獎、音樂會、主題晚會等文體活動,為全社會倡導生活垃圾分類營造良好氛圍;區、街道部門應當公示激勵對象的申報方式和具體流程。

第二章單位激勵措施

第九條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並取得顯著成效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學校、企業和社會團體,被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並取得顯著成效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

(2)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學校(含幼兒園、中小學和大學)。

(三)社會組織在源頭減量、分類收集、運輸、分類處理、回收利用、宣傳教育、公益活動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並對生活垃圾分類有較強的示範和推動作用,或獲得過市級及以上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獎項。

(四)農貿(批)市場和超市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並取得顯著成效。

第十條生活垃圾分類綠化單位獲得以下獎勵:

(1)通報表揚。

(二)“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主管部門領導)、管理人員分別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有功個人”(不占各街道有功個人數),補助資金1萬元/人。

(3)被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單位”的學校,可優先推薦申報和參加“綠色學校”。

第三章住宅區激勵措施

第十壹條開展生活垃圾分類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居住區,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綠色居住區”。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單位是生活垃圾分類綠色住宅區的激勵對象。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分類綠色社區獲得以下獎勵:

(1)按照65438+萬元/65438+萬戶的標準,通報表彰並給予補助。不足1,000戶的,每減少1,000戶減少補貼資金5%,每增加1,000戶增加補貼資金。

補貼資金僅用於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設施采購、宣傳培訓和勞務補貼。

生活垃圾分類綠色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優先申請深圳市綠色物業管理評價標識,經市住建部門審核後獲得綠色物業管理評價補貼資金。

第四章家庭激勵措施

第十三條積極實踐生活垃圾分類並取得顯著成效的家庭被認定為“生活垃圾分類良好家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家庭成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每年準確分類投放垃圾不少於120天(以生活垃圾分類監督員的監督記錄或智能投放設備的投放記錄為準)。

(二)參加居住區生活垃圾分類的現場監督、家訪或宣傳活動,且每年不少於6次。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好的家庭將獲得以下獎勵:

(壹)通報表揚,補助資金2000元。

(二)優先申報“深圳文明家庭”和“深圳最美家庭”。

第五章個人激勵措施

第十五條積極實踐生活垃圾分類並取得顯著成績的個人,包括監督員、誌願者、教師等從事生活垃圾分類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監督員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監督,每年監督時間不少於200小時(以街道辦事處審核為準);按規定履行職責,認真開展現場監督,表現突出。

(二)誌願者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誌願服務,每年誌願服務時間不少於200小時(以誌願者管理系統記錄或街道辦事處審核為準);積極實踐生活垃圾分類,帶動周圍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3)教師所在學校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在推進學校生活垃圾分類方面表現突出。

(四)從事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教育、培訓、管理等相關工作不少於2年,對生活垃圾分類有較強示範和推廣作用的其他人員;積極實踐生活垃圾分類,帶動周圍家庭或個人參與生活垃圾分類。

第十六條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的個人獲得以下獎勵:

(壹)通報表揚,補助資金1000元。

(二)將相關信息納入文明誠信征集目錄。

第六章激勵程序

第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獎勵辦法應當按照下列程序確定:

(壹)符合條件的單位、居民區、家庭和個人應主動向所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學校應主動向教育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區主管部門直屬單位應主動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二)街道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對象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對象推薦給區主管部門。教育局負責對申報學校進行初審,並將初審合格的對象推薦給區主管部門,區主管部門直屬單位負責審批;

(三)區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對象進行審查;

(四)候選激勵對象名單由區、街道部門公示,接受公眾監督;

(五)對公示的獎勵對象無異議的,由區、街道主管部門公布並實施獎勵。

第十八條區主管部門對各街道生活垃圾分類獎勵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區主管部門每年對上壹年度獎勵對象進行抽樣復查,並將復查結果上報區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獎勵對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區、街道主管部門書面舉報;區、街道主管部門接到相關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二十條激勵對象申請材料虛假或弄虛作假的,由區主管部門追回補貼資金,並予以公開,納入深圳市信用體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本細則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第壹次評選期為2020年10月2011至2020年10月31。在細則正式實施前,按照《辦法》相關規定進行遴選,2020年10月20165438。各街道獎勵名額由區主管部門根據我區實際情況每年更新調整。

第二十二條街道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本轄區獎勵工作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細則由龍華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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