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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管理體系,營造和諧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人員同決策的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建立黨建主導、政府主導、行業自律、居民自治、專業服務、多方參與、協商的工作格局。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物業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的綜合協調機制和目標責任制;完善支持和激勵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運用信息技術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物業管理的相關政策和措施;

(二)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三)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四)建立健全物業服務標準和質量考核制度;

(五)建立健全物業服務信用管理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物業管理電子信息平臺;

(七)監督管理物業招標投標活動;

(八)監督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和使用;

(九)組織與物業管理相關的培訓;

(十)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組;

(二)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和換屆;

(三)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職責;

(四)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服務實施監督檢查;

(五)指導和監督物業檢查和物業服務人退出交接活動;

(六)建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投訴和舉報處理機制,調解物業管理糾紛,處理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投訴和舉報;

(七)協調和監督舊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八)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第八條引導和支持中國* * *業主生產黨黨員通過法定程序成為業主委員會成員。推動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建立黨組織。

鼓勵和支持中國黨員、業主委員會委員和物業項目負責人,擔任社區黨組織兼職委員;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和居(村)委會成員也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提供者的議事協調機制。第九條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損害公眾利益。第十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標準化,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第十壹條應急響應期間,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各項應急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物質和資金支持。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提供者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各項應急措施。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以及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長期公示等方式,組織宣傳物業管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