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規收取物業費;
2.未經同意增加服務;
3.延期交貨;
4.未經有關部門批準;
5、沒有房子;
6.沒有簽訂合同;
7.有證據表明物業服務太差。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 * *部位、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