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群眾性活動的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物業管理公司是住宅區的管理者,應當承擔安全保護義務。入口處應有專人值班,以便車輛和人員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發生危險。
壹般來說,對於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管理人來說,承擔部分責任的可能性比較大。除非有證據證明其已經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並賦予其更嚴格的責任。要求管理者對危險行為設置警示提示,發現危險行為立即提醒和糾正,並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保安上前制止,該男子不聽勸阻,闖入自動升降桿。所以主要責任在男方。
但即使物業管理公司在管理大門時嚴格區分人行道和機動車道,並設置了快速標誌,安保人員也應及時阻止交通或控制升降桿墜落,防止事故發生。壹旦景氣砸到人,物業公司還是應該承擔壹部分責任。雙方最好通過協商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