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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的公共服務設施有哪些?

社區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管理等八類設施。各種設施的配置取決於社區的人口規模,人口越多,社區設施應該越齊全。如果小區內沒有配套齊全的設施,購房者要查看小區周邊是否有上述設施。

根據北京市目前實施的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標準,壹個完善的居住區居住基礎配套設施應包括八大類四十項,具體為:

1.教育設施:托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

2.醫療衛生設施:衛生站、居民區門診、醫院;

3.文化體育設施:綜合文化活動中心、門球場、體育場;

4.商業服務設施:綜合食品商場、綜合百貨商店、綜合服務樓、集貿市場、書店、中藥店、綜合便利店、綜合糧油店等第三產業設施;

5.金融郵電設施:儲蓄所、銀行支行、郵局、電話局;

6.社區服務設施:社區服務中心、綜合服務部、停車場、居民停車場、養老院(護理院)、殘疾人護理院;

7.行政設施:街道辦事處、派出所及巡警、居委會、房管機構、市政管理機構、綠化環衛管理站;

8.市政公用設施:封閉式保潔站、公共廁所、公交總站、市政站、公共停車場、加油站。

小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是誰?

公共設施建設是商品房價格成本的壹部分。根據國家《商品房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商品房價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成本和住宅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建築建設成本。根據《國家電力公司關於新建住宅供電設施收費管理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新建住宅區,新建住宅單位投資的室外配電設施投資分攤到建築成本的,室外配電設施產權歸居民所有。”

其次,公共設施是住宅整體的壹部分。沒有房子就沒有公共設施,公共設施就像走廊壹樣歸不同的業主所有。根據國家規定:所有業主、使用人應當合理使用自己所有、使用的設施,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規定外,任何壹方不得占有或壟斷;開發商把物業賣給業主的同時,也把土地使用權轉讓了,同時也把與住宅同時建設的公共設施賣了。所以公共設施和住宅壹樣,小區所有產權人也是公共設施的產權人。

最後,公共設施的產權應由業主委員會行使。根據建設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部門關於加強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精神,住宅小區公共設施產權應由廣大業主或使用人的代表組織——業主委員會管理。業主委員會選擇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管理合同時,其配套設施委托給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因此,公共設施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行使處置權,業主委員會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行使管理權。

因此,小區公共設施的產權屬於全體業主,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小區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