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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公司可以拆除業主的違章建築嗎?

在本文中,法快報小編通過壹個案例向您介紹了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範圍,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壹、基本案情介紹業主郭因擅自在北露臺搭建陽光棚,違反業主臨時公約,被小區物業管理公司起訴。壹審法院判決郭拆除北露臺搭建的陽光棚。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物業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郭某拆除太陽棚,於法無據。故撤銷壹審法院民事判決,駁回物業公司訴訟。郭對物業公司的主張無疑是真實的,壹審法院也予以確認。二、案件的法律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物業公司是否可以在沒有業主大會授權的情況下,作為訴訟主體起訴業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業主違章搭建、擅自封陽臺等類似事件,物業管理公司無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1,與物業管理公司無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立案條件。該行為的消極法律後果是侵犯了其他權利人的權利。比如壹樓的違建,可能會影響到二樓業主的安全,對於所有業主來說,會影響到整個小區的物業質量。對於物管公司來說,沒有直接的利益關系,物管公司的直接利益影響不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之壹,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見,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沒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業主違法建設等類似行為可能會對物業公司的管理產生壹定的間接影響,給管理帶來不便,但並不意味著業主的此類行為與物業公司有直接利益關系。2.在(預)物業管理合同和業主(臨時)公約中,開發商或業主授權物業公司進行訴訟,是違背法律的。小區業主違章搭建、封陽臺、占道等類似行為。從法律上講,是壹種民事侵權行為。如果是違章建築,就是業主對公共部位所有權的侵犯。業主實體權利受到侵害,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權,也就是行使上訴權,但是這個上訴權是否可以轉讓,答案完全是否定的。因為訴權轉移的壹個前提條件是民事實體權利的轉移,而被侵害的小區業主實體權利不能轉化為對物業公司實體權利的侵害,這也源於對雙方當事人的侵權添附權。在保險法的財產保險中,有代位求償權的規定。比如A的車輛買了盜搶險,如果B偷了,B沒被抓到,保險公司會根據保險合同向A賠付。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將享有代位求償權,可以向B索賠,也可以通過訴訟要求B直接向保險公司賠付。實際上,代位權的這壹規定並不能適用於本文所討論的違約情形,因為在上述保險公司的情況下,A的損失已經由保險公司賠付,A的利益得到了保護,保險公司因先行賠付而依法享有代理權。在類似違章建築等事件中,違章建築給業主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物業公司也不可能對受損業主進行賠償,因此不具備代位求償的前提。如果將個別業主違法建設、擅自封閉陽臺的類似事件視為違反業主(臨時)公約,那麽基於個別業主違規行為的上訴權是否可以轉讓?答案也是否定的,訴權是壹種程序性權利,壹般與實體性權利壹起轉讓。我們先來看合同債務是否可以因業主違約而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