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物業設備安全事故案例

物業設備安全事故案例

“受切變線影響,2021年6月13日07時至05時,我市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局部強降水達322毫米,小時雨強達125.4毫米,為濮陽市建市以來城區最大降水。沒有臺風的影響,這樣的天氣歷史並不多見。”

這是未來濮陽氣象局判斷的消息。僅僅幾行字的背後,就是壹座城市的災難。壹場突如其來的暴雨,瞬間把城市變成了汪洋,龍翔變成了水鄉。幾乎所有道路被淹,許多車輛拋錨,許多小區被淹嚴重,甚至湧入地下室和車庫,給市民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災害發生後,即使仍有暴雨,相關部門已經開始組織救援,將損失降到最低。

人有旦夕禍福,月有陰晴圓缺。在天災面前,人類其實是相當脆弱的。暴風雨過後,妳看到的不壹定是彩虹,而是不斷被梳理的各種煩惱。但歸根結底,問題還是要處理和面對的。本平臺試圖從法律角度追根溯源,討論相關問題的處理,供大家參考。今天推出第壹期:車庫進水,車輛進水。物業該不該賠償?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不妨先看壹個案例:

2065438+2007年8月3日,大連遭遇暴雨襲擊,沙河口區時嘉星海小區地下車庫被淹,多輛汽車被淹。孫先生停放的壹輛北京現代汽車被水淹損壞,修車花了4.3萬元。事後,孫先生將小區物業起訴至法院,要求物業公司賠償車輛維修損失4.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作為小區物業服務單位,對小區物業服務區域負有管理和維護的義務。《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也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因物業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導致孫先生的車被水淹損壞,物業公司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責任,2017年8月3日、4日,受10號臺風海棠北上殘余環流和北方冷空氣影響,全市出現強降水。降雨範圍廣、雨量大、強度強、市政管網排水不暢、小區車庫地勢低窪等因素,都給被告防止車庫進水、保護業主財產增加了難度。

孫先生作為壹個成年人,對暴雨可能帶來的危害應該有壹定的預測能力。孫先生沒有意識到暴雨期間將車停在地下車庫可能存在的危險,所以他沒有對自己的財產給予應有的註意。被告作為物業服務部門,曾於2017年8月3日前對暴雨的降雨量及時間進行了預測,並通過網絡等各種媒體向公眾發布了預警。如果被告采取了積極有效的預防和排水措施,暴雨造成的損失可能會降到最低。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及被告在事故中的責任,法院判決孫先生承擔70%的責任,小區物業按30%的比例承擔孫先生的損失。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大連瑞鑫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賠償孫先生車輛維修損失1.29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壹審宣判後,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物業管理公司認為,2017年8月3日夜間至2007年8月4日淩晨的暴雨屬於自然災害,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物業已盡到了告知義務,采取了合理的預防措施,對孫先生車輛受損的後果不應承擔責任;原審依據的是《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采取緊急措施協助救援工作的同時,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認為物業公司沒有完全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是錯誤的。該法並未具體界定“全面履行”,而是免除了物業服務企業履行上述義務。暴雨來臨前,物業公司已采取防範措施,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017年8月3-4日全市雖有強降水,但並非不可抗力。大連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

業主可以向物業公司索賠。

大部分情況下,積水是壹個逐漸積累的過程,這個過程並不是無法判斷和不可抗力的。所以如果出現水淹車,物業是有責任的。

物業與業主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收取物業服務費的責任。天氣預報已經預報了暴雨,物業公司應該通過張貼公告、廣播等方式提前提醒業主。如果物業公司沒有通知到位,沒有及時阻止,沒有履行應急救援的職責,那麽可以認定物業公司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因物業公司未完全履行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義務,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指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地震、洪水和冰雹;政府行為,如征收和征用;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和騷亂。

暴雨是可以預見的因素,暴雨後的後果也是累積的,所以地下車庫被水淹的情況不屬於不可抗力。

其次,如果物業已經履行了義務,但還是造成了財產損失,那麽物業已經履行了合同規定,不屬於違約賠償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