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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是誰?

《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提供者主要是指物業服務公司及相關管理人。在物業管理中,物業服務提供者會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合同中應載明物業的基本信息、物業服務的內容、質量收費標準、物業的經營管理等內容。

1.民法典中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是誰?

《民法典》中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民法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定義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以及相關秩序的管理和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2.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合同的當事人。

物業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其中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壹般為法人組織。

2.房產的基本信息。

物業基本信息包括物業名稱、物業類型、位置、建築面積。

3.服務內容和質量。

服務主要包括:物業* * *部位和設施的運行、維護、保養和管理;酒店* * *部分和相關場所的環境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協助管理公共秩序的維護和安全;物業裝修管理服務;物業檔案管理及雙方約定的其他管理服務等。

4.服務費。

服務費包括: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標準及收費協議方式(合同制或約滿酬金制);物業服務費用項目;物業服務費的繳納;薪酬制度條件下,薪酬計提方式、服務基金收支公告及爭議處理等。

5.財產的經營和管理。

物業的經營管理包括:停車場、會所的收費標準、管理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物業的其他* * *使用部分* * *使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管理。

6.進行檢查和維護。

承擔檢查、使用和維護的主要內容包括雙方在實施過程中的責任和義務的約定。

7.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的主要內容包括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更新和管理。

8.違約責任。

該部分主要包括違約責任的約定和處理、免責條款的約定等。

其實,物業服務是現代住宅小區非常重要的壹部分。沒有物業服務,住宅小區的環境和基本生活秩序可能難以得到保障。然而,近年來,業主與物業服務公司之間的物業沖突越來越多。發生物業糾紛後,雙方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處理。